1、企業提供學生生活獎學金合約書企業(以下簡稱甲方)與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第 1 條 依乙方就讀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與甲方產學合作企約訂定。第 2 條 甲方提供乙方下列項目在學期間生活獎學金,每個月新臺幣(以下同) 元,計 個月,計 學期,合計 元。提供在學期間實習機會及實習津貼,計 個月,每個月 元。提供畢業後正式職缺(工作與薪資待遇、福利等勞動條件均與正式員工相同),計 年,起薪 元及其他相關福利。第 3 條 (乙方姓名、系級、領取生活獎學金起迄及金額) 就讀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科年級。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領取生活獎學金每個月 元,計 月,
2、計 學期,合計 元。第 4 條 乙方於畢業後,應至甲方就業 年;具有兵役義務者,其就業期間之採計得配合役期延後至退役後。第 5 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領取生活獎學金,並償還甲方提供之生活獎學金。但死亡者、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或工作,經衛生福利部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以上層級,開立認定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證明者,或因事故致家庭巨變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經學校實訪查證屬實並通報企業者,得免償還已受領之生活獎學金或免履行就業義務:一、因轉學、轉科且經學校輔導仍無法延續參與計畫或放棄、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無故輟學。二、因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或工作,致喪失參與
3、計畫之資格。三、畢業後一年內未至甲方就業。乙方畢業後至甲方就業未滿受領年限者,應依其未就業之月數比例償還生活獎學金;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但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乙方得免償還已受領之生活獎學金。第 6 條 本合約書簽訂前,乙方應覓妥連帶保證人,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簽約。連帶保證人對乙方依本合約書所應盡義務或因契約關係消滅後發生之一切義務,均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在乙方履行本意願書所定全部義務前,連帶保證人申請解除保證責任時,乙方應立即覓保更換,經甲方同意並辦妥換保手續後,原連帶保證人始得解除保證責任。第 7 條 除本合約書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合約書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
4、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一、甲方地址:二、乙方地址: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第 8 條 本合約書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如有涉訟,以甲方所在地所轄法院為管轄法院。前項約定,於本意願書之連帶保證人亦適用。第 9 條 本合約書如有未盡事宜,需依相關法令辦理或由教育部召開會議處理之。第 10 條 本合約書一式四份,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甲方收執一份、乙方及保證人各收執一份,學校列管一份。立合約書人:甲方(企業)代表人:地址: 電話:乙方(學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連帶保證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