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 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 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第六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本细则实施前已出售尚未交付的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