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 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 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 在规划新建、 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 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 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 消防供水、 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 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第六条 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