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对本 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000000000000座落位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物业类型:商住楼建筑面积: 00000000 平方米.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 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