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 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 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 号令发布)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 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鼓励利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