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品购销合同(商超进货类)甲(供应商): 乙(零售商): 根据人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可适用于乙总部及其在行政区划围开设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就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授权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具体包括:一、订购商品1、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购销商品清单。2、甲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进口及专项经营等可或证明文件。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确认, 如因原材料价格、 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 经对书面确认后可调价。 价格变动自双确认的调价日期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后的新订单。4、乙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提交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