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规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 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 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 以下简称起重机械) 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 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四条 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安装和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