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HUZHOU SHI ZHUFANG GONGJIJIN GEREN ZHUFANG DAIKUAN合同编号:个 人 住 房 借 款 合 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贷款委托人(抵押权人) 贷款受托人 湖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制- 2 -借 款 人 敬 请 注 意为 了 维 护 您 的 利 益 , 请 您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前 , 仔 细 阅 读 以 下 内 容 :1、 您 已 经 掌 握 了 向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借 款 购 买 、 建 造 、 翻 建 或 大 修 自 住 住 房 和 担保 的 相 关 法 律 常 识
2、;2、 您 已 阅 读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 并 已 悉 知 其 含 义 :3、 您 已 确 保 提 交 给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 银 行 ) 的 有 关 证 件 及 资 料 的 真 实 、 合 法 及有 效 ;4、 您 己 确 认 自 己 及 房 屋 全 体 所 有 权 人 在 本 合 同 上 签 字 ;5、 您 已 确 知 任 何 欺 诈 、 违 约 行 为 将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6、 您 将 本 着 诚 实 、 信 用 的 原 则 , 愿 意 签 订 并 依 约 履 行 本 合 同 ;7、 请 您 使 用 钢 笔 、 毛 笔 和 签 字
3、 笔 工 整 地 填 写 需 要 您 填 写 的 内 容 。- 3 -本 合 同 各 方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在 平 等 、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 签 订 本 合 同 , 并 保 证 共 同遵 守 。借 贷 条 款第一条 贷 款 委 托 人 根 据 借 款 人 申 请 , 经 审 查 同 意 并 委 托 贷 款 受 托 人 向 借 款 人 发 放 住 房 公积 金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小写 ) 元 。第二条 借 款 人 将 贷 款 用 于 购 买 、 建 造 、 翻 建 或 大 修 如 下 自 住 住 房 ,
4、 借 款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由 将 贷 款 挪 作 他 用 。借 款 人 : , 身 份 证 号 码 : 共 同 借 款 人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房 屋 全 体 所 有 权 人 : 房 屋 坐 落 位 置 : 售 房 单 位 ( 人 ) : 建 筑 面 积 : 住 宅 m2, 汽 车 库 ( 位 ) m2, 自 行 车 库 m2房 屋 总 价 : 元 。以 上 内 容 以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 和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 或 有 效 的 抵押 权 证 ) 为 准 , 若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 和
5、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 或 有 效 的抵 押 权 证 ) 与 以 上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不 符 的 , 借 款 人 需 征 得 贷 款 委 托 人 书 面 同 意 。第 三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贷 款 利 率 以 实 际 放 款 之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公 积 金 贷 款 利 率 执 行 ,上 浮 %。 如 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公 积 金 贷 款 利 率 , 已 发 放 的 贷 款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含 1 年 ) 的 , 还 款 期 内 如 遇 法 定 利 率 调 整 , 实 行 合 同 利 率 , 不 分 段 计 息 ;
6、贷 款 期 限 在 1年 以 上 的 , 遇 法 定 利 率 调 整 ,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于 次 年 1 月 1 日 起 按 相 应 利 率 档 次 执 行新 的 利 率 规 定 。第 四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贷 款 计 息 采 用 固 定 日 还 款 方 式 , 即 每 月 20 日 为 固 定 还 款 日 。 正常 还 款 按 月 计 结 息 ; 首 期 和 末 期 还 款 按 实 际 天 数 计 结 息 ; 逾 期 贷 款 按 实 际 天 数 计 收 罚 息 , 提 前还 清 贷 款 按 实 际 天 数 计 收 利 息 , 结 息 日 为 实 际 还 款 日
7、前 一 日 。第五条 贷 款 期 限 为 期 ( 月 ) , 贷 款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实 际 放 款 日 以 湖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借 款 借 据 上 载 明 的 实 际放 款 时 间 为 准 , 借 款 借 据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六条 借 款 人 可 以 选 择 以 下 两 种 还 款 方 式 的 一 种 归 还 贷 款 , 还 款 方 式 一 经 确 定 , 在 还 款期 内 不 得 变 更 。( 一 ) 借 款 人 选 择 “等 额 本 息 还 款
8、法 ”, 自 贷 款 发 放 次 月 起 , 按 月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共 期 ( 月 ) , 每 期 归 还 本 息 元 , 但 首 期 和 末 期 还 款 按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二 ) 借 款 人 选 择 “等 额 本 金 还 款 法 ”, 自 贷 款 发 放 次 月 起 , 按 月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共 期 ( 月 ) , 每 期 归 还 本 金 元 , 但 首 期 和 末 期 还 款 按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上 述 两 种 还 款 的 计 算 方 式 详 见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七 条 借 款 人 在 受 托 银 行 的 扣 款 账 号
9、为 (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 。 同 时 授 权 受 托 银 行 于 贷 款 发 放 的 次 月 起 , 每 月 从 指 定 的 存 款 账 户 中 扣 收 贷款 本 息 ; 如 该 存 款 账 户 资 金 不 足 偿 还 当 期 贷 款 本 息 的 , 贷 款 受 托 人 可 从 借 款 人 在 受 托 银 行开 立 的 任 何 其 他 账 户 中 扣 收 相 关 款 项 。 若 还 款 账 户 发 生 挂 失 、 冻 结 、 止 付 、 注 销 , 或 借 款 人需 要 变 更 还 款 账 户 的 , 借 款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贷 款 委 托 人 办 理 还 款 账 户 变 更
10、 手 续 。 在 变 更 手 续 生 效前 , 若 原 还 款 账 户 已 无 法 足 额 划 款 , 借 款 人 应 到 贷 款 受 托 人 处 办 理 柜 面 还 款 。 借 款 人 未 及时 办 理 还 款 账 户 变 更 手 续 或 未 及 时 到 贷 款 受 托 人 处 办 理 柜 面 还 款 导 致 未 按 期 足 额 清 偿 到 期 贷款 本 息 及 其 他 费 用 , 借 款 人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贷 款 受 托 人 以 补 登 存 折 方 式 或 以 银 行 卡 对 账 单 反 映 贷 款 本 息 扣 收 结 果 , 不 再 另 行 出 具 其- 4 -他 凭 证
11、 。第八条 购 买 商 品 房 贷 款 的 , 借 款 人 委 托 贷 款 受 托 人 以 购 房 款 的 名 义 将 贷 款 划 入 售 房 单 位 的结 算 账 户 内 ; 购 买 二 手 住 房 贷 款 的 , 买 卖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 从 其 约 定 ; 建 造 、 翻 建 或 大 修 自 住 住房 贷 款 的 , 经 贷 款 委 托 人 同 意 , 将 贷 款 转 入 借 款 人 在 贷 款 受 托 人 处 开 设 的 账 户 内 ; 申 请 商 业 性个 人 住 房 贷 款 转 公 积 金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的 , 采 用 顺 位 抵 押 冲 抵 方 式 的 , 借
12、 款 人 委 托 贷 款 受 托 人 采用 封 闭 式 方 式 结 清 原 商 业 性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 采 用 重 新 抵 押 自 还 方 式 的 , 借 款 人 需 自 行 筹 资 提前 还 清 原 商 业 性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 待 公 积 金 贷 款 发 放 时 , 借 款 人 委 托 贷 款 受 托 人 将 贷 款 划 入 借 款人 个 人 账 户 ; 申 请 置 换 性 贷 款 的 , 从 其 置 换 性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协 议 约 定 。第 九 条 贷 款 发 放 前 提 条 件 :( 一 ) 以 尚 未 取 得 产 权 的 房 屋 做 抵 押 的 ,
13、应 在 放 款 前 办 妥 预 购 商 品 房 抵 押 预 告 登 记 或贷 款 委 托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担 保 方 式 ;( 二 ) 以 已 取 得 产 权 的 房 屋 做 抵 押 的 , 应 在 放 款 前 办 妥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或 贷 款 委 托 人认 可 的 其 他 担 保 方 式 。第 十 条 在 满 足 贷 款 发 放 前 提 条 件 后 , 贷 款 委 托 人 将 根 据 贷 款 资 金 安 排 进 行 放 款 。 第 十 一 条 贷 款 发 放 后 , 借 款 人 应 当 按 期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 如 未 按 约 定 时 间 归 还 的 , 按 中
14、国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收 逾 期 贷 款 罚 息 , 贷 款 信 息 记 录 将 纳 入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系 统 。第十二条 贷 款 发 放 后 , 借 款 人 与 售 房 者 如 果 就 该 房 产 有 关 质 量 、 条 件 、 权 属 等 其 他 事宜 发 生 的 纠 纷 , 均 与 本 贷 款 无 关 , 本 合 同 应 正 常 履 行 。第十三条 借 款 人 需 提 前 还 款 的 , 应 征 得 贷 款 委 托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 借 款 人 如 提 前 归 还 部分 贷 款 , 对 贷 款 余 额 仍 按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方 法
15、 计 收 贷 款 利 息 ; 借 款 人 如 提 前 全 部 还 清 贷 款 ,应 在 归 还 当 期 应 付 本 息 额 的 同 时 结 算 全 部 剩 余 本 金 。第十四条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发 生 下 列 事 项 的 , 贷 款 委 托 人 有 权 在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或 多 项 事 情发 生 时 , 宣 布 本 合 同 提 前 到 期 , 并 向 借 款 人 和 保 证 人 发 出 提 前 还 款 函 , 要 求 借 款 人 或 保证 人 在 提 前 还 款 函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清 偿 剩 余 部 分 贷 款 本 息 ( 包 括 逾 期 罚 息 和 复
16、利 ) , 而无 需 为 正 当 行 使 上 述 权 力 所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责 :( 一 ) 借 款 人 连 续 三 个 月 或 在 本 合 同 期 内 累 计 六 个 月 未 按 时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 二 ) 借 款 人 死 亡 且 无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的 ; 或 借 款 人 死 亡 , 还 款 义 务 人 拒 绝 签 订 借 款变 更 合 同 的 ;( 三 ) 借 款 人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材 料 或 恶 意 串 通 骗 取 贷 款 的 ;( 四 ) 借 款 人 擅 自 改 变 贷 款 用 途 , 挪 用 贷 款 的 :( 五 ) 借 款 人
17、 在 贷 款 期 内 无 正 当 理 由 停 止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 六 ) 借 款 人 违 反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相 关 条 款 , 经 贷 款 委 托 人 或 受 托 银 行 指 出 , 不 予 纠正 的 ;( 七 ) 以 尚 未 取 得 产 权 的 房 屋 做 抵 押 的 , 借 款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未 在 房 屋 可 以 办 理 房 屋所 有 权 证 (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办 妥 房 屋 抵 押 登 记 , 交 存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 或 有 效 的 抵 押 权 证 ) 的 ;( 八 ) 由 于
18、抵 押 人 过 错 造 成 抵 押 物 毁 损 , 抵 押 人 未 及 时 提 供 相 应 担 保 的 ;( 九 ) 抵 押 物 遇 房 屋 拆 迁 、 房 屋 征 收 , 抵 押 人 未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抵 押 权 人 或 双 方 就 债 权 和 抵押 物 的 处 理 未 达 成 一 致 的 。( 十 ) 借 款 人 经 济 状 况 出 现 严 重 恶 化 , 或 发 生 重 大 诉 讼 的 。抵 押 条 款第十五条 抵 押 人 及 抵 押 物 全 体 所 有 权 人 保 证 以 其 有 权 处 分 的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自 住 住房 的 全 部 权 益 抵 押 给
19、 抵 押 权 人 ( 即 贷 款 委 托 人 ) , 作 为 偿 还 本 合 同 借 贷 条 款 项 下 的 借 款 担 保 ,并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十六条 抵 押 期 限 自 贷 款 还 清 之 日 起 解 除 。第十七条 抵 押 担 保 范 围 为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贷 款 本 金 , 利 息 ( 包 括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所 计 收的 罚 息 和 复 利 ) 以 及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 评 估 费 、 过 户 费 等 ) 。- 5 -第 十 八 条 抵 押 人 在 本 合 同 抵 押 设 定
20、 登 记 完 毕 之 日 , 将 该 抵 押 物 的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 或 有 效 的抵 押 权 证 ) 交 抵 押 权 人 保 管 。 如 以 尚 未 取 得 产 权 的 房 屋 做 抵 押 贷 款 的 , 须 在 房 屋 可 以 办 理 房屋 所 有 权 证 (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 之 日 起 的 三 个 月 内 将 该 抵 押 物 的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 或 有 效 的 抵 押权 证 ) 交 抵 押 权 人 收 存 。 借 款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的 , 贷 款 委 托 人 有 权 暂 停 该 笔 贷 款 的“年 冲 ”和 “
21、月 冲 ”业 务 , 并 有 权 宣 布 本 合 同 提 前 到 期 , 向 借 款 人 和 保 证 人 发 出 提 前 还 款 函 , 要 求 借 款 人 或 保 证 人 在 提 前 还 款 函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清 偿 剩 余 部 分 贷 款 本 息 ( 包 括 逾 期 罚息 和 复 利 )第十九条 抵 押 人 在 抵 押 期 间 应 妥 善 保 管 抵 押 物 , 负 责 维 修 、 保 养 抵 押 物 完 好 无 损 , 并 随 时 接受 抵 押 权 人 的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条 抵 押 物 在 抵 押 期 间 由 于 抵 押 人 的 过 错 或 遇 房 屋 拆 迁 、 房
22、 屋 征 收 等 其 它 原 因 造 成 抵 押物 价 值 减 少 或 灭 失 , 由 抵 押 人 承 担 责 任 , 抵 押 人 应 及 时 将 此 事 宜 如 实 告 知 抵 押 权 人 , 并 在 30 天 内向 抵 押 权 人 提 供 与 减 少 价 值 相 当 的 担 保 。第二十一条 由 于 抵 押 物 在 抵 押 期 间 存 在 毁 损 的 风 险 , 借 款 人 应 购 买 保 险 。 借 款 人 购 买 保 险 的 ,保 险 第 一 受 益 人 为 抵 押 权 人 , 抵 押 期 间 , 抵 押 物 如 发 生 投 保 范 围 的 损 失 , 保 险 赔 偿 金 应 当 首
23、先用 于 提 前 偿 还 所 担 保 的 债 务 。 借 款 人 不 购 买 保 险 的 , 抵 押 期 间 , 抵 押 物 如 发 生 毁 损 , 在 发 生 毁损 之 日 起 的 30 天 内 , 由 借 款 人 补 足 抵 押 物 价 值 的 毁 损 部 分 。第二十二条 本 合 同 中 “借 贷 条 款 ”如 因 某 种 原 因 导 致 其 部 分 或 全 部 无 效 , 不 影 响 “抵 押 条 款 ”的 效 力 , 抵 押 人 仍 应 按 照 约 定 承 担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借 款 人 与 抵 押 物 全 体 所 有 权 人 对 抵 押 物 的 财 产 约 定 不 影 响 “
24、抵 押 条 款 ”的 效 力 。第二十四条 借 款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 贷 款 委 托 人 宣 布 提 前 收 回 贷 款 而 未 受 清 偿 的 , 贷 款委 托 人 有 权 提 前 处 分 抵 押 物 。其 他 条 款第二十五条 等 额 本 息 还 款 法 : 即 借 款 人 每 月 以 相 同 的 金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等 额 本 金 还 款 法 : 即 借 款 人 每 月 等 额 归 还 本 金 , 贷 款 利 息 随 本 金 逐 月 递 减 , 逐 期 结 算 还 清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纠 纷 , 合 同 各 方
25、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向 抵 押 物 所 在 地 人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二十七条 本 合 同 自 借 款 人 ( 共 同 借 款 人 ) 、 贷 款 委 托 人 、 贷 款 受 托 人 及 抵 押 人 、 抵 押 人 ( 房屋 全 体 所 有 权 人 ) 共 同 签 字 ( 盖 章 )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合 同 抵 押 条 款 自 办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之 日 起 生 效 。第二十八条 借 款 人 按 期 付 清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借 款 本 息 及 其 他 费 用 , 并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条 款 及 其他 所
26、有 责 任 后 , 本 合 同 即 告 终 止 。 借 款 人 凭 “贷 款 本 息 清 偿 证 明 ”到 贷 款 委 托 人 处 退 还 抵 押 物 的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 或 有 效 的 抵 押 权 证 ) , 并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注 销 手 续 。第二十九条 贷 款 委 托 人 无 需 征 求 借 款 人 、 抵 押 人 、 抵 押 物 全 体 所 有 权 人 的 同 意 , 可 将 贷 款 委托 人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益 转 让 给 他 人 , 借 款 人 未 征 得 贷 款 委 托 人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 将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的 任 何
27、 还 款 及 其 他 责 任 或 义 务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第三十条 借 款 人 不 按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付 足 应 付 的 任 何 款 项 、 费 用 , 贷 款 委 托 人 可 以 不 同 方 式 追 索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借 款 人 负 责 。 贷 款 委 托 人 为 保 障 自 身 利 益 先 行 垫 付 的 费 用 , 有 权 随 时 向 借款 人 追 偿 , 并 从 贷 款 委 托 人 实 际 支 付 之 日 起 计 收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第三十一条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其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由 借 款
28、人 、 贷 款 委 托 人 、 贷 款 受 托 人 各 执 一贷 款 本 金 月 利 率 ( 1+月 利 率 ) 还 款 月 数 ( 1+月 利 率 ) 还 款 月 数 -l每 月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每 月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 +( 贷 款 本 金 -已 偿 还 本 金 累 计 额 ) 月 利 率贷 款 本 金 还 款 月 数- 6 -份 , 抵 押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一 份 。第三十二条 补 充 条 款( 一 ) 共 同 借 款 人 在 本 合 同 上 签 名 , 认 可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债 务 为 共 同 债 务 , 承 担 还 款 义 务 。( 二 ) 借
29、款 人 同 时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和 住 房 商 业 性 贷 款 , 将 所 购 住 房 同 时 抵 押 给 贷 款 委 托 人和 发 放 组 合 贷 款 银 行 , 贷 款 委 托 人 和 组 合 贷 款 银 行 作 为 同 一 顺 位 的 共 同 抵 押 权 人 。 借 款 人 未 按 公 积金 借 款 合 同 或 者 住 房 商 业 性 借 款 合 同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的 , 共 同 抵 押 权 人 中 遭 受 违 约 损 失 的 一 方 可 以 依法 处 置 抵 押 物 , 另 一 方 有 权 参 与 处 置 抵 押 物 。( 三 ) 贷 款 受 托 人 根
30、据 贷 款 委 托 人 确 定 的 贷 款 对 象 、 用 途 、 利 息 、 期 限 等 代 为 发 放 贷 款 并 协 助贷 款 委 托 人 收 回 委 托 贷 款 , 如 贷 款 受 托 人 发 生 资 金 风 险 , 贷 款 委 托 人 无 需 征 得 本 合 同 各 方 同 意 , 有权 变 更 贷 款 受 托 人 。( 四 )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任 何 条 款 , 给 对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向 对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项 下 借 款余 款 的 3%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弥 补 对 方 损 失 的 , 违 约 方 还 应 对
31、不 足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五 ) 本 合 同 使 用 的 贷 款 专 用 章 与 公 章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三十三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湖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管 理 实 施细 则 执 行 。贷 款 委 托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公 章 或 贷 款 合 同 专 用 章 )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贷 款 受 托 人 负 责 人 签 字 :( 公 章 或 贷 款 合 同 专 用 章 )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借 款 人 ( 共 同 借 款 人 ) 签 字 : 抵 押 人 ( 房 屋 全 体 所 有 权 人 ) 签 字 :签 约 时 间 : 年 月 日- 7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购买二手住房买卖双方付款约定书立协议人:甲方(售房人)乙方(买房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将乙方从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贷款银行一次性转入 在 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 ) ,由甲乙双方自行结算房款。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