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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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08 年第一版)敬 告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 网站查询相关内容。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5.提交的申请文

2、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纸。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2本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营者签字:年 月 日3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 民 族固定电话 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照 片粘贴处北京市 区(县)住 所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北 京 商 务 中 心 区 奥 林 匹 克 中 心 区 金 融 街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顺 义 临 空 经 济 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签发日期 证件有效期1、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2、 居民身份证(澳门)身份证件香港澳门1、 通行证

3、2、 回乡证3、 特区护照身份核证文 件核(公)证机 构 人 文件编号二、申请登记项目字号名称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场所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注:1、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其中“固定电话” 、 “邮政编码”为必填项。2、填写住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请根据实际地址参照北京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范围参考目录选择填写所列区域。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另附。4经营场所证明名 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 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产权人证明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建筑面积)的房屋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

4、用。产权单位盖章(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年 月 日需 要证 明情 况证明单位公章:年 月 日填表说明见下页5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 “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2、 “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

5、明 ,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5、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1)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

6、为经营场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 、 “出租办公用房” 、 “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

7、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6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

8、,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经营场所证明。(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

9、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

10、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填写下页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7、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78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9经营场所登记表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

11、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申请人:年 月 日注:申请人由经营者签字。10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申 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特此证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盖章)年 月 日核发营业执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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