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办法( 2009 年修正本)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 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第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