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7 年 12 月 25 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 年 1 月 23 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 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 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 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等相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