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0年 12 月 18 日审议通过)为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 输送合格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实习登记及实习规第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书或者律师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申领、 审核、发放:(一) 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登记,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