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1994 年 2 月 21 日水利部水管 1994106号通知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多目标综合利用,使河道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河道。跨国河道和国际边界河道不适用本办法。河道内的航道等级按交通部门有关航道标准划定。第三条河道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表见后)第四条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在河道分级指标表中满足(1)和( 2)项或( 1)和( 3)项者,可划分为相应等级;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满足( 4) 、(5)、(6)项之一,且( 1)、(2)或( 1)、(3)项不低于下一个等级指标者,可划为相应等级。第五条河道等级划分程序: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认定。各河道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