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名誉侵权的法律保护2005年 7 月 15 日 17:28来源:法制日报湖北频道票数: 9 等级 : 点击: 91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余敬海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即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 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名誉权即属人格权的一种。本文旨就名誉权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 及侵权责任、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为审判名誉权案件提供参考。一、名誉权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 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谓名誉, 从字义上解释, 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