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颁布日期: 1998.07.08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报建制度。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由流域机构、省( 自治区、直辖市 )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报建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 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利用外资以及其他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 含配套和附属工程 ) ,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工程。工程规模划分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实施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 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法规;( 二) 指导、监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