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 2008 年 3 月 28 日修订)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置条件满足后, 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二)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 个交易日;(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行权条件满足后, 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关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