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7 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2014 年 6 月 17 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 栋梁2014 年 6 月 20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 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2. 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3. 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禁独头开采。4. 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5. 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6. 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7. 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8. 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禁使用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9. 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10. 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