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新县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农场由 2 人以上人员发起,召开设立大会,成员出资总额50 万元以上,明确本场法定代表人。农场地址。第三条农场以引进新品种、 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第四条农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 商品化处理、 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 生猪养殖、销售。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 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 ; 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 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 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