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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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暨通201126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申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益,加强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5 号( 2007)以及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海关总署公告 2007 年第 13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暨南大学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用品。第三条 学校进口免税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进口免税办理和后续监管的职能部门。第二章

2、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资格和范围第四条 根据海关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五条 学校直属的附属医院(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为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可以学校名义申请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放置于附属医院专管使用,在学校进行登记管理。放置在附属医院专管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其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 5 年 1 台;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在合理

3、数量内。第六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海关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保留解释权。第三章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办理程序第七条 申请办理免税的用户单位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说明,详细说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单位/部门、具体放置地点、主要用途(包括科研课题或教学实验的名称)及工作原理。进口科教用品的用途说明及产品说明书是海关审批免税的重要依据,申请单位须

4、保证内容真实可靠。第八条 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办理付汇和到货后报关商检等进口手续,费用由用户单位承担。第九条 接受境外友好赠送科教用品的须另提供赠送函、译文及学校出具的接收函,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进口批文。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向海关申报免税,申请单位有责任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海关做好申报材料编写和解释工作。第十一条 进口科教用品中列入商务部进口许可管理范围的机电产品,学校需在国际招标网上申请登记,获批准后到广东省机电产品管理办公室办理领取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第十二条 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申请单位需按海关要求交纳关税及增值税等税费。第十三条 如因

5、未提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办理免税进口相关手续,致使货物滞留海关,该单位应承担货物滞留期间引起的滞报金、仓储费等费用,并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补办有关手续。第四章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第十四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到货三个月或合同约定的时间(索赔期)内,申请单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若发现外观包装与合同不符、缺货、仪器设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指标要求,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时办理物品商检手续,维护学校利益。第十五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来源必须合法,严禁将试用的仪器设备顶替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适用时,不得自行退换或私自处理,必须报实

6、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程序处理。第十六条 所有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购买或赠送等)产权均属于暨南大学,用户单位在验收或结算后两周内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财务账册和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第十七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监管期一般为五年(有特殊指定的除外),在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严禁使用单位把有问题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直接交付国内代理商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负。第十八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指定的地点,并按申报时所列的用途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维修临时改变使用地点的,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7、第十九条 以暨南大学名义申办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校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十条 各用户单位应使用学校统一的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详细登记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科研和教学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监管期满后,每年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解除监管。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海关在监管期内将不定期对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与申办时所列的情况不符或随意变更监管地点的,将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乃至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放置

8、在各附属医院使用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归口到各附属医院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接受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监督。第五章 职责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若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1 年 7 月 15 日起执行。附件 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说明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说明我单位 (系、所、中心、实验室)申请办理以下科教用品的免税进口手续。用品名称型号规格数 量具体使用机构具体放置地点主要用途及使用方向(包括科研课题或教学实验的名称及该进口科教用品具体在科学研究、教学实验中的作用等)用品工作原理以上用品放置于申报地点,直接用于我校的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不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申请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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