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 凭证。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与一般排污单位。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地方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的其他有严重环境影响、需要采取特别治理措施的污染物。第三条( 适用范围 )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许可事项 ) 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 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