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质量管理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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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桂林市质量管理协会章程(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桂林市质量管理协会, (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译名:Guilin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缩写: GLAQ。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致力于质量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市性质量专业的科技社团组织;是政府开展质量工作、科学发展质量事业的助手;是加强政府质量部门与各行业、企业、科研院校及广大质量工作者之间联系并为之服务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坚持服务立会,解放思想,改革开放,面向各行各业,努力开展各类质量活动,广泛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扎实推进质量文化建设,传递正能量。为个人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为组织提高质量和效益提供专业化服务,促进组织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驱动,更多依靠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推动,实施名牌战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管理质量和安全、环保、节能水平,推动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加快质量强企、不断增强长期发展后劲。为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美丽桂林、促进社会和谐、改善人民生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部门是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工

3、信委)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桂林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市工信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西质量协会和桂林市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桂林市叠彩路 8 号 1 号楼 2 楼,邮政编码:541001,联系电话:0773-28368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先进质量观,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为桂林实施“跨越发展战略” ,促进“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建成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理念、技术、方法、工具的推进活

4、动,传递正能量。 (二)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工作的信息和行业、企业的要求,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国家、我市质量工作方针政策和各级工信部门、质量协会及有关行业、企业的要求,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种质量宣教活动。 (三)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企业员工质量管控素质,指导和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四)推广科学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以本协会会员单位为核心服务对象,并根据社会其他组织要求,提供适用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工具、管理体系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推动并指导开展现场管理星级评价和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帮助企业夯实基本单元的质量管理基础,提高质量管理小组及

5、员工运用质量工具、创新质量工作的能力2和水平。 (六)推进企业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引导和协助企业、组织开展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全国质量奖、各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个人活动。 (七)组织实施用户满意工程,促进企业提高用户、相关方、员工、社会的满意度,协助企业增强其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为名牌评审提供用户信息。指导和帮助各级质量跟踪站,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服务。 (八)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质量主管部门要求,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资格及有关质量知识的培训教育,不断增强企业主体质量意识和信誉度。 (九)开展国内外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加强

6、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及专家和学者的联系、协作与交流;推荐科研成果,组织质量管理论文发表及优秀论文的评选奖励活动;努力开拓、发展质量管理国际友好往来,组织考察、技术合作。积极组织团体会员和有关行业、企业之间的市内外质量管理经验交流、考察、互助活动、促进经验共享、实现共赢发展。 (十)编辑、出版适用有效的质量管理书籍和刊物,传播现代质量管理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为会员单位、各行各业和质量工作者提供质量理论和实践交流平台。 (十一)努力做好各级质量主管部门的助手,加强与自治区质协、各行业质量组织和市级有关单位的联系和协调,指导和帮助各地区、各行业质量工作的科学发展;认真听取会员意见,反映会员呼声,提高

7、服务质量,维护质量工作者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政府机关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桂林市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依法在桂林市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觉贯彻国家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诚实守信;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效益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自愿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热心于质量事业的干部、职工、专家

8、、学者、科研人员、新闻工作者及海内外各界人士,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闭会期间由本协会秘书处讨论,法人代表批准) ;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提供的培训教学、参观学习、经验交流、学术论文、企业文化建设、信息资料及国内外考察等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四)有对本协会业

9、务开拓、作风改进、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质量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接受本协会委托承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企业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

10、的;(三)个体言行对本协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本协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

11、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经民主协商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申请更换、增补或不再担任理事的,由本协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讨论批准。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具体工作由秘书处筹办)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审核,法人代表批准) 。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并监督本协

12、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批准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4决通过方予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信函、互联网、视频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予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信函、互联网、视

13、频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下设若干专职工作部门,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决议和会员要求,及时开拓创新业务活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作风建设。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服务宗旨;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二)一贯致力于质量事业科学发展,组织能力强,率先垂范,与时俱进,创新管理,在本质量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感召力。 (三)热心质量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14、(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特殊需要超过任职年龄留任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 5 年(可连任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确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待定)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15、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签署本协会有关文件,主持秘书处办公会议。 (三)协调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授权常务副秘书长处理秘书长权限内有关事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

16、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5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

17、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薪酬、社会保险等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查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

18、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6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已于二 O 一五年 月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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