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 证照分离 ” 改革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校验、停业、注销等审批许可工作。第三条(许可制度)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审批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批权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