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管理规定 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第三条(适用范围) . .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配、使用等药品全过程管理。第四条(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组织和人员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