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 南 省 律 师 事 务 所 年 度 检 查 考 核 评 分 细 则基 础 分 ( 85 分 )一 、 队 伍 建 设 ( 总 分 8分 )( 一 )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1分 )全 年 政 治 学 习 不 少 于 4次 的 , 1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学 习 记 录 。 每 少1次 , 扣 0.25分 , 律 师 参 加 学 习 人 数达 不 到 本 所 律 师 总 数 的2/3 的 , 或 学 习 记 录 不 详 细 ( 指 记 录 中 缺 少 学 习 时间 、 地 点 、 参 加 人 员 的 签 名 、 学 习 主 题 、 主 持 人 、 具 体 内 容 等 六 要
2、 素 之一 的 ) 不 计 入 学 习 次 数 。 政 治 学 习 指 学 习 党 和 国 家 的 大 政 方 针 以 及 司 法部 、 省 厅 关 于 律 师 工 作 的 规 章 、 制 度 和 政 策 性 文 件 。( 二 ) 律 师 文 化 建 设 (3分 )律 师 事 务 所 积 极 开 展 律 师 文 化 建 设 ,3分 。考 评 办 法 : 实 地 查 看 和 向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了 解 情 况 。 律 师 事 务 所 没 有自 己 的 文 化 理 念 、 文 化 氛 围 、 发 展 规 划 , 规 范 化 程 度 不 高 , 且 没 有 积 极打 造 本 所 特 色 文
3、化 , 酌 情 扣0.52.5分 ; 没 有 同 时 具 备 本 所 的 所 徽 、 所 训 、信 签 等 律 师 文 化 标 识 系 统 的 , 扣0.5分 。( 三 ) 党 的 建 设 (4分 )1、 按 时 缴 纳 党 费 的 ,1 分 。考 评 办 法 : 抽 查 律 师 党 费 缴 费 登 记 , 有 未 按 时 交 纳 党 费 的 , 扣1分 。2、 有 3名 以 上 党 员 , 建 立 了 党 支 部 , 党 支 部 、 党 员 组 织 生 活 正 常 ,有 支 部 会 议 记 录 的 ,3 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协 会 党 员 花 名 册 , 本 所 支 部 会 议
4、 记 录 或 谈 话 了 解 党支 部 、 党 员 组 织 生 活 情 况 。 所 内 没 有1名 党 员 的 , 此 项 不 得 分 ; 未 达 到3名 党2员 的 , 扣 1分 。 有 3名 党 员 而 未 建 党 支 部 的 , 扣2分 ; 党 支 部 、 党 员 组 织 生活 不正 常 的 , 扣 1分 。 党 支 部 、 党 员 组 织 生 活 要 有 记 录 ( 文 字 记 录 或 照 片等 其 他 形式 的 记 录 ), 全 年 有 组 织 生 活 不 足2次 的 , 为 组 织 生 活 不 正 常 ( 党 员参 加 活 动 人数 达 不 到 本 所 党 员 律 师 总 数 的2
5、/3 的 , 或 会 议 记 录 不 详 细 , 记 录 中 缺 少 会议 时 间 、 地 点 、 参 加 人 员 的 签 名 、 会 议 主 题 、 主 持 人 、 具 体 内 容 等 六 要素 之 一 的 , 不 计 入 活 动 次 数 ), 少 一 次 扣 0.5分 。 所 内 存 在 党 员 党 组 织 关 系 未转 入 本 所 或 联 合 党 支 部 的 , 扣2分 ( 兼 职 律 师 、 离 退 休 人 员 除 外 )。二 、 综 合 实 力 ( 7分 )( 一 ) 机 构 规 模 (5分 )1、 办 公 设 施 齐 全 的 的 ,2分 。考 评 办 法 : 实 地 查 看 , 律
6、 师 事 务 所 办 公 必 备 的 设 备 , 如 所 内 律 师 每人 一 张 办 公 桌 椅 , 电 话 、 电 脑 、 传 真 机 、 复 印 机 、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消 防 设 施 设 备等 必 不 可 少 , 必 备 设 备 中 有 一 项 达 不 到 的 , 扣1分 , 扣 完 为 止 。2、 执 业 律 师 人 均 办 公 面 积 不 低 于15平 方 米 , 有 档 案 室 、 谈 案 室 、 会议 室 的 , 3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租 房 合 同 等 了 解 人 均 办 公 面 积 , 实 地 查 看 有 独 立 的档 案 室 、 谈 案 室 、 会
7、 议 室 的 , 得 满 分 , 所 谓“室 ”这 里 指 封 闭 房 间 。 没 有 独立 的 档 案 室 , 但 集 中 放 置 , 且 档 案 柜 为 专 门 的 档 案 铁 柜 , 酌 情 扣0.2分 ; 对 没有 集 中 放 置 或 档 案 柜 不 是 专 门 存 放 档 案 的 铁 柜 的 , 扣1分 。 没 有 容 纳 本 所 全 体人 员 的 会 议 场 所 的 , 扣1分 。 达 到 每 位 执 业 律 师 一 间 办 公 室 的 , 可 以 不 再单 独 设 立 谈 案 室 。( 二 ) 四 项 基 金 提 留 及 合 伙 人 投 资 到 位 情 况( 1分 )社 会 保
8、障 、 事 业 发 展 、 执 业 风 险 和 培 训 基 金 留 成 情 况 ,1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除 今 年 提 留 的 基 金 数 额 外 , 四 项 基3金 没 有 累 计 的 , 少 一 项 扣 0.25分 , 扣 完 1分 为 止 。 但 累 计 基 金 的 消 耗 用 于 基金固 有 用 途 的 除 外 。( 三 ) 人 员 学 历 (1分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律 师 学 历 全 部 达 到 本 科 以 上 的 , 1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律 师 所 律 师 花 名 册 。 所 内 律 师 (60周 岁 以 上 的
9、 除 外 ) 学历 达 不 到 本 科 以 上 的 , 每 低1%扣 0.01分 。 计 算 公 式 为 :1分 达 不 到 本 科 以上 律 师 数 全 部 律 师 数 =实 扣 分 。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执 业 律 师 人 数 达 不 到 所内 律 师 总 数 的 60%的 , 此 项 不 得 分 。三 、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和 回 馈 社 会 情 况 (10分 )( 一 ) 律 师 事 务 所 严 格 执 行 海 南 省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和 海 南 省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的 , 1分 。考 评 办 法 : 抽 查 不 少 于 档 案 总
10、 数 的10%业 务 档 案 , 向 省 物 价 局 、 主 管 司法 行 政 机 关 、 省 律 师 协 会 了 解 情 况 。 凡 存 在 违 反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和 管理 办 法 行 为 、 并 被 查 实 的 , 扣1分 。( 二 ) 认 真 落 实 群 体 性 、 敏 感 性 案 件 代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1分 。考 评 办 法 : 抽 查 不 少 于 档 案 总 数 的10%业 务 档 案 , 向 主 管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省 律 师 协 会 了 解 情 况 。 对 本 所 承 办 的 敏 感 案 件 和 群 体 性 案 件 , 存 在 没 有按 规
11、 定 予 以 积 极 指 导 , 并 按 规 定 报 告 的 ,扣 1分 。( 三 ) 按 规 定 报 送 律 师 工 作 统 计 报 表 及 其 他 材 料 的 ,2分 。考 评 办 法 : 向 主 管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了 解 情 况 。 向 主 管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报送 律 师 工 作 统 计 报 表 或 其 他 材 料 , 没 有 按 时 ( 寄 出 的 以 邮 戳 日 期 为 准 )报 送 的 , 每 迟 报 一 天 扣0.5分 , 填 报 报 表 不 准 确 的 每 项 扣1分 , 扣 完 为 止 。 报送 材 料 数 量 每 少 于 1%扣 0.02分 , 计 算
12、公 式 为 : 2分 未 报 送 材 料 数 量 应 报 送材 料 数 量 =实 扣 分 。 未 报 送 或 是 报 送 虚 假 统 计 报 表 的 不 得 分 。4( 四 ) 按 规 定 参 加 会 议 及 各 类 集 体 活 动 的 ,3分 。考 评 办 法 : 向 主 管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 律 师 协 会 了 解 情 况 。 年 内 参 加 会议 及 各 类 集 体 活 动 , 每 少 于1%扣 0.03分 , 计 算 公 式 为 : 3分 未 参 加 次 数 应参 加 次 数 =实 扣 分 。 没 有 按 要 求 参 加 的 不 计 入 参 加 次 数 。( 五 ) 按 规
13、定 参 加 政 府 信 访 和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的 ,3分 。考 评 办 法 : 向 主 管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 法 律 援 助 等 相 关 单 位 了 解 情 况 ,查 看 收 案 登 记 表 及 收 费 凭 证 。 所 内 存 在 不 按 规 定 参 加 政 府 信 访 值 班 、参 与 化 解和 代 理 涉 法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或 者 拒 绝 接 受 指 派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的,不 得 分 。四 、 律 师 事 务 所 内 部 管 理 十 项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 总 分60分 )( 一 ) 收 结 案 和 收 费 制 度 (14分
14、)1、 收 案 审 查 表 内 容 完 备 , 有 主 任 审 批 的 ,5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数 收 案 审 查 表 与 法 律 事 务 委 托 合 同 、 收 案 登 记 本 记 载 的 数 量 是 否 一 致 , 每 少1份 , 扣 0. 4分 , 扣 完 4分 为 止 。 没 有 主 任 审 批或 主 任 授 权 人 审 批 ( 主 任 授 权 须 有 合 伙 人 纪 要 或 决 议 ) 的 , 不 计 入 收 案 审 查 表 数 量 内 。 查 看 内 容 是 否 完 备 , 内 容 不 完 备 的 在10%以 内 的 , 扣 0.5分 ; 超 过 10%的 , 扣 1分
15、。2、 法 律 事 务 委 托 合 同 所 内 留 存 的 , 4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数 收 案 审 查 表 与 法 律 事 务 委 托 合 同 、 收 案 登 记 本 记 载 的 数 量 是 否 一 致 , 每 少1份 , 扣 0. 4分 , 扣 完 4分 为 止 。 法 律 事 务 委 托合 同 没 有 采 用 省 律 协 下 发 的 文 本 格 式 的 , 不 计 入 法 律 事 务 委 托 合 同 数 量内 ( 省 律 协 格 式 文 本 框 架 下 的 细 化 合 同 、 非 格 式 合 同 已 向 主 管 机 关 报 备 的 除 外 )。3、 收 案 登 记 表 项 目
16、填 写 规 范 , 2分 。考 评 办 法 : 主 要 查 看 收 案 登 记 表 是 否 采 用 省 司 法 厅 统 一 制 定 的 文本 格 式 , 未 采 用 的 , 此 项 不 得 分 。 采 用 统 一 的 文 本 格 式 但 填 写 不 完 备 ,5且 不 完 备 的 数 量 达 1%的 , 扣 0.02分 , 计 算 公 式 为 :2分 不 完 备 数 收 案 登记 表 总 数 =实 扣 分 。4、 收 费 发 票 金 额 与 法 律 事 务 委 托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费 金 额 相 符 的 ,1分 。考 评 办 法 : 考 核 组 随 机 抽 查 收 费 发 票 与 收
17、案 审 查 表 或 法 律 事 务 委托 合 同 上 的 金 额 是 否 一 致 , 不 一 致 的 : 减 免 的 没 有 主 任 审 批 , 或 拖 欠 的主 任 不 知 情 , 扣 1分 。5、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对 本 年 度 未 结 案 件 和 未 收 费 情 况 进 行 清 理 ,2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律 师 事 务 所 年 度 未 结 案 件 统 计 表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年 度未 收 费 情 况 统 计 表 。 年 度 未 结 案 件 统 计 表 内 容 应 包 括 收 案 时 间 、 委 托 人及 联 系 电 话 、 承 办 律 师 、 案 件
18、受 理 机 关 、 案 件 进 展 程 度 。 年 度 未 收 费 情况 统 计 表 内 容 应 包 括 收 案 时 间 、 委 托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 承 办 律 师 、 法 律 事务 委 托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费 金 额 、 未 收 费 情 况 及 原 因 。 没 有 年 度 未 结 案 统 计 表 的 , 扣1分 ; 没 有 年 度 未 收 费 情 况 统 计 表 的 , 扣1分 。( 二 ) 财 务 管 理 与 分 配 制 度( 2分 )1、 收 入 分 配 实 行 提 成 制 或 其 他 科 学 、 合 理 的 分 配 方 式 的 ,1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19、年 度 审 计 报 告 和 提 款 手 续 。 收 入 分 配 没 有 实 行 提 成制 或 其 他 科 学 、 合 理 的 分 配 方 式 , 存 在“分 光 吃 尽 ”、 不 留 积 累 现 象 的 , 扣1分 。2、 按 规 定 提 留 社 会 保 障 、 事 业 发 展 、 执 业 风 险 和 培 训 基 金 的 ,1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年 度 审 计 报 告,考 核 年 度 提 留 四 项 基 金 的 情 况 ,每 少 一 项 扣0.25分 。( 三 ) 人 员 流 动 管 理 制 度 (5分 )1、 聘 用 辅 助 人 员 手 续 完 备 的 ,1分 。考 评 办 法
20、 : 查 看 本 所 花 名 册 。 凡 聘 用 辅 助 人 员 未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此 项 不 得 分 。 聘 用 合 同 齐 全 的 , 查 看 是 否 按 时 、 足 额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6达 不 到 的 , 每 低 1%扣 0.01分 。 计 算 公 式 为 :1分 未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辅 助 人员数 全 部 辅 助 人 员 数 =实 扣 分 。2、 律 师 流 动 手 续 完 备 的 ,1分 。考 评 办 法 : 向 主 管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了 解 本 所 转 所 人 数 和 执 业 证 收 回 情况 , 查 看 收 案 登 记 薄
21、 , 了 解 转 所 人 员 所 办 案 件 应 归 档 数 量 。 凡 存 在 业务 档 案 及 执 业 证 有 未 收 回 现 象 的 , 扣1分 。3、 对 实 习 人 员 管 理 到 位 , 按 规 定 对 实 习 人 员 进 行 考 勤 , 实 习 指 导律 师 尽 责 的 , 3分 。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实 习 人 员 考 勤 表 , 结 合 实 习 人 员 考 核 情 况 。 没 有 培养 实 习 人 员 的 , 此 项 不 得 分 。 存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指 导 律 师 未 尽 职 责 ,纵 容 实 习 人 员 在 实 习 业 务 量 和 工 作 日
22、记 上 弄 虚 作 假 的 , 或 非 实 习 人 员 的原 因 完 不 成 实 习 业 务 量 的 , 扣3分 。 不 存 在 以 上 情 形 , 但 律 师 事 务 所 不 按规 定 对 实 习 人 员 进 行 考 勤 的 , 扣0.5分 ; 实 习 人 员 在 实 习 期 间 中 断 、 终 止 、解 除 实 习 关 系 以 及 被 责 令 停 止 实 习 的 , 律 师 事 务 所 未 收 回 其 实 习 证 并 及时 上 交 的 , 扣 2分 。( 四 ) 业 务 学 习 、 培 训 、 交 流 制 度 (2分 )1、 落 实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内 部 律 师 学 习 培 训
23、制 度 , 积 极 组 织 律 师 进 行业 务 培 训 的 , 1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所 内 组 织 业 务 培 训 记 录 。 组 织 培 训 不 足2次 的 , 扣 0.5分 。每 次 培 训 , 律 师 参 加 人 数 达 不 到 本 所 律 师 总 数 的2/3 的 , 或 培 训 记 录 不 详 细( 指 记 录 中 缺 少 培 训 时 间 、 地 点 、 参 加 人 员 的 签 名 、 培 训 主 题 、 主 讲 人 、具 体 内 容 等 六 要 素 之 一 的 ), 不 计 入 培 训 数 。 没 有 组 织 培 训 的 , 此 项 不 得 分 。2、 所 内 律
24、 师 每 年 参 加 律 协 组 织 的 培 训或 网 络 在 线 培 训 不 少 于 课 时 的 ,1分 。考 评 办 法 : 向 律 协 了 解 培 训 情 况 。 根 据 培 训 情 况 , 在0.11分 间 酌 情 扣7分 , 但 截 止 考 核 时 , 所 内 存 在 参 加 省 律 协 组 织 的 培 训 或 网 络 在 线 培 训 少 于20课时 的 律 师 的 , 扣 1分 。( 五 ) 文 书 、 印 章 、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17分 )1、 文 书 由 专 人 统 一 出 具 , 手 续 完 备 , 按 规 定 装 订 成 册 的 ,4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25、看 律 师 事 务 所 收 文 登 记 薄 是 否 采 用 省 司 法 厅 统 一 制 定的 文 本 格 式 , 未 采 用 的 或 没 有 律 师 事 务 所 收 文 登 记 薄 的 , 扣 1分 。 查 看 所内 文 书 是 否 按 规 定 装 订 成 册 , 未 装 订 成 册 的 , 扣2分 。 对 装 订 成 册 的 , 核 对 律师 事 务 所 收 文 登 记 薄 登 记 项 目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文 件 归 档 目 录 是 否 一 致 , 不一 致 或 目 录 与 所 装 订 的 文 件 不 一 致 或 有 缺 文 的 , 扣1分 。 对 外 出 具 的 律 师 事务 所
26、公 函 、 调 查 函 、 介 绍 信 等 要 由 专 人 统 一 管 理 并 留 有 存 根 。 存 根 上 未盖 有 律 师 事 务 所 印 章 或 未 标 注 案 号 、 合 同 号 的 扣0.5分 ; 未 留 存 根 或 存 根 是空 白 的 , 扣 1分 。2、 公 章 有 专 人 保 管 , 使 用 符 合 规 定 并 有 登 记 的 , 2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律 师 事 务 所 公 章 使 用 登 记 薄 是 否 采 用 省 司 法 厅 统 一制 定 的 文 本 格 式 , 未 采 用 的 或 没 有 律 师 事 务 所 公 章 使 用 登 记 薄 的 , 此 项
27、不得 分 。 查 看 律 师 事 务 所 公 章 使 用 登 记 薄 或 需 使 用 公 章 的 文 件 底 稿 , 按 规定 须 由 主 任 审 批 或 主 任 授 权 人 审 批 ( 主 任 授 权 须 有 合 伙 人 纪 要 或 决 议 ), 没 有 主任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的 , 一 份 文 件 扣0.5分 , 扣 完 2分 为 止 ; 没 有 使 用 人 签名 的 , 一 份 文 件 扣 0.2分 , 扣 完 2分 为 止 。3、 业 务 档 案 集 中 管 理 , 及 时 归 档 的 ,5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律 师 事 务 所 业 务 档 案 登 记 薄
28、 是 否 采 用 省 司 法 厅 统 一制 定 的 文 本 格 式 , 未 采 用 的 或 没 有 律 师 事 务 所 业 务 档 案 登 记 薄 的 , 此 项 不得 分 。 查 看 律 师 事 务 所 业 务 档 案 登 记 薄 , 本 年 度 归 档 率 达 不 到30%的 , 扣 3分 ,达 到 30%以 上 达 不 到 40%的 , 扣 2分 , 达 到 40%以 上 达 不 到 50%的 , 扣 1分 ; 上年 度 归 档 率 达 不 到 60%的 , 扣 2分 , 达 到 60%以 上 达 不 到 80%的 , 扣 1分 。 但 确8因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原 因 未 结
29、 案 且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经 核 查 属 实 的 , 不 予 扣 分 。4、 业 务 档 案 按 照 司 法 部 、 国 家 档 案 局 律 师 业 务 档 案 立 卷 归 档 办 法 和 律 师 业 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的 , 6分 。 ( 使 用 统 一 的 档 案 盒 的 ,1分 ; 归 档材 料 齐 全 的 , 2分 ; 归 档 目 录 与 档 案 材 料 一 致 的 ,0.5分 ; 档 案 材 料 按 规 定 顺序 编 码 装 订 的 , 1分 ; 业 务 档 案 按 规 定 方 式 装 订 的 , 1分 ; 有 统 一 格 式 的 律 师事 务 所 业
30、务 档 案 借 阅 登 记 薄 的 , 0.5分 ) 。考 评 办 法 : 抽 查 业 务 档 案 , 抽 查 数 量 不 少 于 档 案 总 数 的10%。 本 所 未 使 用统 一 的 档 案 盒 的 , 扣 1分 ; 归 档 材 料 不 齐 全 , 特 别 是 缺 少 法 律 事 务 委 托 合同 、 收 案 审 批 表 、 收 费 凭 证 、 办 案 小 结 等 主 要 材 料 的 , 每1%扣 0.02分 。 计 算公 式 为 : 2分 缺 少 材 料 档 案 数 抽 查 档 案 总 数 =实 扣 分 ; 归 档 目 录 与 档 案 材料 不 一 致 或 没 有 档 案 目 录 的
31、, 每1%扣 0.005分 。 计 算 公 式 为 :0.5分 不 一 致档 案 数 抽 查 档 案 总 数 =实 扣 分 ; 档 案 材 料 没 有 按 规 定 顺 序 编 码 装 订 的 , 每1%扣0.01分 。 计 算 公 式 为 :1分 没 按 规 定 顺 序 编 码 装 订 的 档 案 数抽 查 档 案 总 数 =实 扣 分 ; 业 务 档 案 没 有 按 规 定 方 式 装 订 的 , 每1%扣 0.01分 。 计 算 公 式 为 :1分没 按 规 定 方 式 装 订 的 档 案 数抽 查 档 案 总 数 =实 扣 分 ; 查 看 律 师 事 务 所 业务 档 案 借 阅 登 记
32、 薄 是 否 采 用 省 司 法 厅 统 一 制 定 的 文 本 格 式 , 未 采 用 的 或 没 有 律 师 事 务 所 业 务 档 案 借 阅 登 记 薄 的 , 扣 0.5分 。( 六 ) 重 大 疑 难 案 件 集 体 讨 论 制 度 (1分 )重 大 疑 难 案 件 经 集 体 讨 论 的 ,1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重 大 疑 难 案 件 讨 论 会 议 记 录 , 所 内 没 有 重 大 疑 难 案件 的 , 本 项 不 得 分 。 会 议 记 录 不 详 细 的 ( 记 录 中 缺 少 开 会 时 间 、 参 加 人的 签 名 、 重 大 疑 难 案 件 名 称 、
33、 承 办 律 师 的 发 言 、 参 会 人 员 各 自 意 见 以 及集 体 讨 论 的 一 致 意 见 等 六 项 内 容 之 一 的 ), 每 1%扣 0.01分 。 计 算 公 式 为 :1分 记 录 不 详 细 的 记 录 数重 大 疑 难 案 件 讨 论 总 数=实 扣 分 。( 七 ) 民 主 管 理 制 度 (3分 )91、 全 年 全 体 律 师 会 议 一 年 不 少 于 次 的 ,1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律 师 会 议 记 录 或 会 议 纪 要 , 少 一 次 , 扣0.5分 。 律 师 参 加会 议 人 数 达 不 到 本 所 律 师 总 数 的2/3 的
34、 , 或 会 议 记 录 不 详 细 ( 指 记 录 中 缺 少会 议 时 间 、 地 点 、 参 加 人 员 签 名 、 会 议 主 题 、 主 持 人 、 具 体 内 容 等 六 要素 之 一 的 ), 不 计 入 会 议 次 数 。2、 主 要 合 伙 人 或 管 委 会 会 议 不 少 于 次 的 ,1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合 伙 人 会 议 纪 要 或 决 议 , 或 相 关 会 议 记 录 , 少 一 次 , 扣0.5分 。 参 加 会 议 的 主 要 合 伙 人 或 管 委 会 人 员 人 数 达 不 到 本 所 主 要 合 伙 人 或管 委 会 人 员 总 数 的
35、2/3 的 , 或 会 议 记 录 不 详 细 ( 指 记 录 中 缺 少 学 习 时 间 、地 点 、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 会 议 主 题 、 主 持 人 、 具 体 内 容 、 合 伙 人 签 名 等 七要 素 之 一 的 ), 不 计 入 会 议 次 数 。 合 伙 人 会 议 记 录 必 须 有 出 席 会 议 的 合 伙 人 签 名,否 则 无 效 。3、 主 要 合 伙 人 团 结 协 作 , 所 内 推 行 专 职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的 ,1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律 师 所 章 程 、 合 伙 人 会 议 纪 要 或 决 议 , 或 相 关 会 议记 录
36、 , 通 过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 省 律 师 协 会 和 个 别 谈 话 了 解 情 况 。 主 要 合 伙人 不 团 结 协 作 的 , 扣 0.5分 ; 所 内 没 有 推 行 专 职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的 ( 指 没 有合 伙 人 会 议 纪 要 或 决 议 以 及 没 有 按 规 定 报 省 厅 备 案 ), 扣 0.5分 。( 八 ) 法 律 服 务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9分 )1、 建 立 了 质 量 跟 踪 考 核 制 度 , 每 年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的 ,3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质 量 跟 踪 制 度 和 年 终 质 量 考 核 记 录
37、。 查 看 合 伙 人 会议 纪 要 或 决 议 , 没 有 建 立 质 量 跟 踪 考 核 制 度 ( 应 包 括 考 核 时 间 安 排 、 考核 人 员 组 成 、 考 核 方 式 及 内 容 、 考 核 措 施 等 内 容 , 且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扣 1分 。有 质 量 跟 踪 考 核 制 度 但 没 有 考 核 记 录 ( 考 核 记 录 内 容 应 包 括 考 核 时 间 、内 容 、 方 式 、 结 果 及 整 改 情 况 ) 的 , 扣2分 。2、 建 立 了 质 量 反 馈 制 度 , 获 优 良 评 价 占 (80) 以 上 的 , 2分 。10考 评 办 法
38、 : 查 阅 质 量 反 馈 制 度 , 重 点 检 查 落 实 情 况 , 是 否 确 实 有 当事 人 对服 务 质 量 进 行 反 馈 。 查 看 相 关 制 度 和 合 伙 人 会 议 纪 要 或 决 议 , 没有 建 立 质 量 反馈 制 度 的 , 扣 1分 。 做 到 一 案 一 卡 , 当 事 人 对 服 务 质 量 进 行了 反 馈 , 给 予 优 良评 价 不 足 60 的 , 扣 0.5分 。 检 查 监 督 卡 发 放 登 记 表 , 没 有 登 记 表 的 视 为未 做 到 一 案 一 卡 , 扣 1分 。3、 没 有 发 生 法 律 服 务 质 量 问 题 的 ,4
39、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合 伙 人 会 议 纪 要 或 决 议 、 或 相 关 会 议 记 录 、 业 务 档案 等 材 料 , 并 参 考 省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关 于 刑 事 案 件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量 化 考 核情 况 。 检 查 所 内 是 否 存 在 海 南 省 律 师 事 务 所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规 定 的 情 形 , 存 在 情 形 之 一 的 , 扣2分 , 扣 完 为 止 。 凡 法 律 援 助 刑 事 案 件 量化 考 核 达 不 到 合 格 等 次 的 , 此 项 不 得 分 。( 九 ) 执 业 利 益 冲 突
40、审 查 制 度 (2分 )1、 15名 以 上 执 业 律 师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了 执 业 利 益 冲 突 审 查 小 组 , 或15名 以 下 执 业 律 师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执 业 利 益 冲 突 审 查 , 并 有 具体 审 查 措 施 的 , 1分 。考 评 办 法 : 查 看 合 伙 人 会 议 纪 要 或 决 议 、 相 关 会 议 记 录 、 业 务 档 案等 材 料 , 没 有 专 人 或 小 组 负 责 的 , 扣0.5分 ; 没 有 具 体 审 查 措 施 的 , 扣0.5分 。2、 没 有 发 生 海 南 省 律 师 事 务
41、 所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规 定的 执 业 利 益 冲 突 事 项 的 ,1分 。考 评 办 法 : 向 省 律 协 、 主 管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了 解 , 个 别 谈 话 。 发 生 海 南 省律 师 事 务 所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执 业 利 益 冲 突 事 项 之 一的 , 扣 1分 。( 十 ) 投 诉 查 处 制 度( 3分 )1、 专 人 负 责 投 诉 查 处 , 并 按 规 定 认 真 调 查 处 理 的 ,2.5分 。考 评 办 法 : 通 过 省 律 协 、 主 管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和 个 别 谈 话 了 解 情 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