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SZN-1195-2015/01办事指南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审批2015-01-01 发布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2015-01-01 实施1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审批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审批事项代码:1195分项:(1)编制(2)修改三、办理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款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中心城区域内编制分区规划,郊区区域内编制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第十四条 第二款 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
2、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区、县人民政府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办理权限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规土局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联合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提请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2(三)审批内容城市/城镇性质、发展规模、空间布局结构、土地使用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各专项系统规划、编制单元划分等。并重点关注其中的强制性
3、内容。(四)法律效力(1)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下一层次规划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深化。(2)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要求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规划内容。(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1)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并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4、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城乡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审议、报批、备案和公开等程序。(五)审批对象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五、审批条件本审批事项新编与修改的审批条件一致。3(一) 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1)规划编制主体和程
5、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规划编制主体为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过程中听取了城市规划、生态、交通等方面的专家和市发改委、建委、交委、经信委、水务局、绿化局、环保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要求进行了规划公示,且在公示期内没有不可协商的反对意见;2)规划内容包括总体规划目标、土地使用规划、空间布局结构、综合交通系统规划,以及各专项系统规划;3)规划内容和深度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4)规划内容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 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全市层面的住房、生态、交
6、通、产业、基础设施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二) 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1)规划编制主体和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规划编制主体不是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过程中未听取城市规划、生态、交通等方面的专家和市发改委、建委、交委、经信委、水务局、绿化局、环保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没有按要求进行规划公示,且在公示期内存在不可协商的反对意见;2)规划内容不完整,没有包括总体规划目标、土地使用规划、空间布局结构、综合交通系统规划,以及各专项系统规划;3)规划内容和深度不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4)规划内容不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 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全市层面的住房、生态、交通、产业、基础设施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4六、审批数量根据上位规划确定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文本用 A4纸打印,胶装装订。(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1关于开展 成果审查的请示 原件 1 纸质填写完整,申请单位盖章(附录 2-3)2规划成果(文本、图集、附件) 原件 3纸质、电子(光盘) 规划单位编制3纲要阶段部门及专家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意见征询单、会议纪要、意见汇总报告)原件 3 纸质、电子 (光盘)由规委
8、会出具,部门包括市发改委、建委、交委、经信委、水务局、绿化局、环保局、民政局等,(附录 2-4,2-5,2-6)4公众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的报告 原件 3纸质、电子(光盘)组织编制单位应将规划内容予以公示,征求市民意见。(附录 2-7)5 区人大审议意见 原件 3纸质、电子(光盘)由区人大正式制作出具(三)申请文书名称关于开展 成果审查的请示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成果审查 44个工作日,逾期视作同意。九、审批证件关于 区(县)总体规划的批复内容:规划
9、名称、规划主要内容、执行要求5期限:有效期至规划期末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10、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
11、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6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二)
1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
13、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 89号 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9号窗口(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30-16:30(注:可预约延时至 17:30)7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黄浦区北京西路 89号 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11:30-17:30(二)电话咨询咨询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咨询电话:(021)63193188*20004咨询时间
14、: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11:30-17:30十四、投诉渠道(一)来人投诉举报地址:上海市白河路 75号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访办接待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二)信函投诉举报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9号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访办邮编:200003(三)电话投诉举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访热线:021-63193413(全年无休)政风行风热线: 962114(全年无休)(四)网络投诉举报网址:http:/局长信箱:http:/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上8海市郊区区县
15、总体规划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会同上海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规土局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联合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提请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1)业务描述1)办理环节本审批事项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区、县人民政府通过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总体规划管理处。总规处经办人初审后提请市规委会专家审议。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情况出具会议纪要,对规划是否通过审议给出明确意见,并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经办人结合相关专家和部门意见形成审查意见,报总规处副处长、处长、
16、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查,最后由局领导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根据市规土局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部门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经市规土局复核后,由市规土局会同区、县人民政府联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批准规划的申请,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审查方式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专家论证、书面审查和会办。专家论证:总规处提请市规委会办公室召开市规委会专家会议,从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创新性等方面对规划成果进行审议。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情况出具会议纪要,对规划是否通过审议给出明确意见,并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书面审查:总规处经办人调阅经批准的上位规划、周边地区规划,查阅有关法规、标准、政府文件,综
17、合市规委会专家的审议意见,根据相关程序要求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会办:规划的有关内容明显与规划、市政、风貌保护等要求不一致,或者对法规适用有疑义的,可以移交相关处室会办,会办部门提出会办意见。(2)适用情形9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编制的审批。(二)修改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分区规划和单元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特定区域单元规划:1)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并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履行听取意见、审议、报批、备案和公开等程序。(1)业务描述1)办理环节同新编办理环节。2)审查方式同新编审查方式。(2)适用情形郊区区县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批。十六、决定公开规划经批准后 10个工作日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相关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