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 组织工程建设相关主体在对住宅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细则要求,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 (套) 进行验收。分户验收的范围不包括住宅楼内的楼道、电梯厅、 车库、地下室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 设备、商铺等非居住建筑。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工程, 其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住宅工程质量未经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质量监督机构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 件、工程施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