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JF 2011056 )(房产出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填写说明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售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签字或盖章确认。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 / ”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身份证(护照)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政编码: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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