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规规(试行)(本规规自 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六届理事会第三次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并实行。)1 总则1.1 为规工程建设工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效率和规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性文件,编制本行业规规。1.2 本行业规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各类工程建设工程招标工程的代理工作,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1.3 招标代理工作实行工程组负责制。工程组须明确代理工作工程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并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1.4 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开展代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1.5 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履行本行业规规外,还应遵守国家、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