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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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38 泸江环罚字201740 号 被处罚者: 泸州市江阳区鑫耀德门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92510502MA63X18Y27 经营者 : 欧正波 职务: 总经理 电话: 18982739783 地 址: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黄荆山社区荆山路 8号 6 号楼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2017 年 8 月 12 日,江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黄荆山社区荆山路 8 号 6 号楼的泸州市江阳区鑫耀德门业在未取得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生产,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的事

2、实,有如下证据:1、环境监察巡查记录表。2、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泸州市江阳区鑫耀德门业的检查照片。3、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对泸州市江阳区鑫耀德门业常务副总袁道云的行政案件调查笔录。4、环境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泸州市江阳区鑫耀德门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欧正波、行政副总袁道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共 3 页 第 1 页(一式三份)欧正波对授权委托人袁道云的授权委托书。5、泸州市江阳区鑫耀德门业建厂投资情况说明,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6、泸州市江阳区鑫耀德门业于环评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二、违反法律1、中华

3、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

4、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共 3 页 第 2 页(一式三份)和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生产建设并改正违法行为,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罚款:5000.00 元(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

5、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收款银行:建行泸州江阳支行户 名: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帐 号:51001636308051500247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2017 年 8 月 26 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共 3 页 第 3 页(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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