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 ,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加强我省化工园区(含涉及化工的产业集聚区, 以下简称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及各类涉及化工的产业集聚区。第二章 规划与准入第三条 各园区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资源优势、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本园区安全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园区的产业布局和各功能区设置,明确细分行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链条构建,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和科学性。第四条 园区应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园区区域性安全评价与容量分析(以下简称区域安评),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有针对性的完善各项安全设施,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园区的审批应充分考虑区域安评的结果。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 5 年应开展一次区域安评。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定本辖区园区内的企业准入门槛和安全条件,建立园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