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 2010135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 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 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 局和优化配置。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有关规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