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 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 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 不能佩带首饰、 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 离开工作岗位时, 要换下工作服, 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4、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5、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中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6、凡是参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应先取得工种为食品的健康证明,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和可能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