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集 美 区 鼓 励 银 行 支 持地 方 经 济 发 展 奖 励 考 评 暂 行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更 好 地 贯 彻 落 实 货 币 信 贷 政 策 ,调 动 辖 区 银行 信 贷 投 入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引 导 辖 区 各 银 行 切 实 增加 有 效 信 贷 投 入 ,加 强 金 融 对 经 济 发 展 的 支 持 力 度 ,更 好 地服 务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坚 持 以 效 益 为 中 心 ,以 信 贷 投 入 绩 效 考评 为 依 据 ,突 出 数 量 与 质 量 的
2、统 一 和 以 绩 定 奖 的 原 则 ,保 证有 效 贷 款 的 适 度 增 长 。第 二 章 考 评 对 象 及 内 容第 三 条 本 办 法 以 各 银 行 在 集 美 区 设 立 的 支 行 (即 物 理网 点 )作 为 考 评 对 象 ,以 账 户 开 立 在 辖 区 内 支 行 的 客 户 为 准 。同 一 家 银 行 在 集 美 区 设 立 的 支 行 存 在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 系 的 ,以 行 使 管 理 权 的 支 行 作 为 考 评 对 象 ,被 管 理 支 行 的 相 关 业 务量 纳 入 管 理 支 行 。第 四 条 考 评 指 标 共 设 贷 存 比 、贷
3、款 余 额 市 场 占 有 率 、辖 区 金 融 服 务 等 三 类 奖 励 方 案 。- 3 -第 五 条 各 项 考 评 指 标 数 据 以 各 银 行 厦 门 市 分 行 加 盖行 政 公 章 确 认 为 准 。以 年 初 数 为 基 数 ,以 年 终 12 月 31 日 报送 的 统 计 数 字 为 考 评 数 。由 各 考 评 对 象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第 三 章 考 评 依 据 及 奖 励第 六 条 贷 存 比 奖 励 方 案 。以 各 考 评 对 象 的 贷 存 比 作 为考 评 依 据 ,贷 存 比 第 一 名 奖 励 人 民 币 20 万 元 ,第 二 、第
4、三 名各 奖 励 人 民 币 15 万 元 ,第 四 名 至 第 六 名 各 奖 励 人 民 币 10 万元 ,第 七 名 至 第 十 名 各 奖 励 人 民 币 5 万 元 。第 七 条 贷 款 余 额 市 场 占 有 率 奖 励 方 案 。总 奖 励 金 额120 万 元 ,按 各 考 评 对 象 的 年 末 贷 款 余 额 市 场 占 有 率 乘 以 总奖 励 金 额 给 予 奖 励 。第 八 条 各 项 考 评 指 标 统 计 口 径 范 围 为 人 民 币 部 分 和外 币 部 分 。涉 及 存 款 额 和 贷 款 额 的 数 据 均 以 年 底 的 余 额 (时点 数 )为 准 。
5、本 文 所 指 贷 款 仅 限 于 贷 款 通 则 所 规 定 的 贷 款种 类 ,不 含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信 用 证 、保 函 等 表 外 业 务 ,且 贷 款余 额 应 扣 除 投 放 于 集 美 区 外 企 业 和 个 人 的 部 分 。第 九 条 上 述 两 项 奖 励 金 可 按 规 定 用 于 奖 励 考 核 对 象的 领 导 班 子 。第 十 条 鼓 励 各 银 行 在 集 美 区 内 新 设 营 业 网 点 。在 集 美区 新 设 支 行 的 ,直 接 归 分 行 管 理 的 支 行 ,补 助 人 民 币 50 万 元 ;- 4 -归 集 美 区 支 行 管 理 的
6、支 行 ,补 助 人 民 币 40 万 元 。新 设 社 区 银行 的 ,补 助 人 民 币 30 万 元 ;新 设 自 助 银 行 的 ,补 助 人 民 币 15万 元 。安 装 ATM 机 ,每 台 补 助 人 民 币 1 万 元 。第 十 一 条 上 述 奖 励 资 金 由 区 财 政 全 额 承 担 。第 四 章 申 报 与 管 理第 十 二 条 每 年 3 月 10 日 之 前 ,各 考 评 对 象 按 照 附 表要 求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的 相 关 数 据 ,并 报 送 区 财 政 局 。未 及 时报 送 不 参 加 考 评 奖 励 。由 区 财 政 局 与 区 审 计 局
7、 组 成 评 审 组 ,对 各 银 行 的 申 报 数据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报 区 政 府 审 批 。区 财 政 局 根 据 区 政 府 审 批结 果 兑 现 奖 励 。第 十 三 条 对 弄 虚 作 假 获 得 奖 励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理 。第 五 章 附 则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区 财 政 局 组 织 实 施 ,并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有 效 期 两 年 。附 件 :集 美 区 银 行 业 务 数 据 表 - 5 -附 件集美区银行业务数据表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银行 2012 年底贷款余额2012 年底存款余额2013 年底贷款余额2013 年底存款余额管理支行其中:被管理支行 1被管理支行 2被管理支行 3合 计填报说明:1.管理支行直接填写考评对象,并仅填报本网点的业务数据;被管理支行则填写考评对象下辖网点,并填报该网点的业务数据;管理支行和被管理支行的合计数为考评对象的最终业务数据。贷款余额应扣除投放于集美区外企业和个人的部分。2.若考 评 对 象 无 下 辖 支 行 ,则 管 理 支 行 的 数 据 与 合 计 数 一 致 。3.本表需加盖各银行厦门市分行公章,属于厦门市地方金融法人机构的,直接盖总行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