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 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 整。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 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建立、 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