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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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25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柳政办2012189 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作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来源:(一)市本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二)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三)其它可以用于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落实资金的年度预算。(二)配合市商务委组织项目评审、验

2、收。(三)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市商务委审核拨付资金。2(四)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资金项目具体的扶持方向、支持内容、基本条件要求及评审论证标准。(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和下达项目计划 。(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估考核。第三章 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政策导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行业。(二)引导为主,

3、择优扶持。发挥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增加对商贸服务业的投入。(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质高效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第六条 资金的支持范围:(一)编制或修编商贸服务业专项规划、商贸服务业重大课题研究、商贸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3(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商贸业项目,商业综合体、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电子商务、会展、服务外包等新兴业态项目,口岸建设及其它具有代表性的商贸服务业项目。(三)商贸服务业发展统计、监测、培育、考评奖励。(四)商贸服务业品牌建设、质量体系建设项目。(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应急物资储备项目。(六)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活

4、动项目。(七)获得上级资金扶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八)对促进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影响重大的其它项目。(九)外贸扶持专项资金、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其它补助资金的扶持范围按柳州市外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十)项目绩效评价(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3%) 。第七条 根据项目和项目单位的不同特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一)直接补助。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直接补助。(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按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对已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4(三)奖励。按照柳州市服务业发展考评奖励实施办法(柳政办2012187 号) 、

5、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 (柳政办2015161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资金奖励。第四章 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 8 条 市商务委在每年 8 至 10 月收集次年项目建立项目库, 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的次年度原则上不得申报扶持资金。在每年市人大通过预算后,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确定本年度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扶持标准及相关要求,分两批组织项目申报。第 9 条 申报条件(一)在柳州市(含六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商贸服务业企业,跨区域公司在柳州市注册设立的分公司(需在柳州纳税) ,在柳州市登记的社会组织,柳州市(含六县)机关事业单位。

6、(二)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关于项目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强的示5范和带动作用。要求项目已启动,建设期限不能超过 2 年,能在项目建设期限内完成。(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1.同一项目已列入其它财政资金扶持计划或已获得过其它财政资金扶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除外)。2.项目单位获得各级服务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因自身原因未通过项目验收的。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及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

7、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单位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证等)。(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四)申请贴息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贷款到账凭证。(五)项目单位上年度会计年报、纳税证明,新成立的单位如无上年度会计年报和纳税证明,须提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纳税证明。(六)项目单位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七) 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要说明、项目的建设6背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计划、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的筹

8、措、项目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等。(三)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构成。申请财政资金扶持部分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内容,要列出固定资产投资的详细数量、金额。严格控制一般性办公设备采购数量和金额,一般不得包含日常办公、乘用车辆购置、企业日常成本性支出等经常性开支。(四)资金来源说明和投资计划。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按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商务委业务工作及需直接受理的项目除外)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汇总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二)项目初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项目实地核

9、查,提出初评意见。(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参加评审的专家从“柳州市商贸服务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审意见由第三方机构书面出具。市商务委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制度,建立柳州市商贸服务业专家库。(四)项目审定。市商务委汇总项目评审情况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形成项目资金扶持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7第五章 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在确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及投资。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及时准备好符合要求的项目验收材料,向市商务委申请项目验收。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规则另行

10、制定。 第十四条 原则上通过项目验收后方可拨付项目扶持资金。需提前预拨资金或按进度分期拨付资金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内容按照计划完成,实际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 70%的不予验收;实际投资额完成计划投资 70%-90%的,按比例核减扶持资金。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向市商务委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企业注销、名称变更、证照注销、项目停止、违纪违法等重大情况或变化,项目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

11、告、报备。8第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舞弊行为的,一旦发现将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将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 ,取消其以后三年内申请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应维护项目单位相关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追责。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国家、自治区级资金项目,如委托市本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相应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修订本)自 2016 年 4 月 6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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