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