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1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本条内的各词语涵义仅适合于本 合同,不是该词语的通用解释。这些词语在合同条款中出现时,一般应认为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但若上下文有要求时,亦可以有其他涵义。1 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列入本款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监理人等是本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发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 甲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业主、雇主、建设单位、发包方或发包单位等;承包人 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乙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承包方、承包单位、承包者或承包商等; 监理人即通常所称的监理单位, 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