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村干部问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健全村干部预防腐败工作制度,以扎实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临海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干部问责是指全市各村“两委”及其成员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的责任追究。不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拒绝、抵触、放弃、推诿等情形;不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是指履行职责不彻底的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指无合法依据以及没有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上述行为是指尚未构成犯罪或违反党政纪处理规定的行为。对问责事项的追究,按照工作分工,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分管班子成员和班子主要成员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成立问责领导小组,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