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基层党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确保县委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依法依规,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党建工作问责,是指各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党务干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建工作职责,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抵触、放弃、推诿等情形;不完全履行职责是指部分不履行职责的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及没有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对问责事项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第四条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县委或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问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问责对象为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的主要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