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项目。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第四条 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等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1. 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 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2)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平台。(3)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