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党员干部过错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及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村级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市委关于按照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推行村级组织“三制”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两委”所属组织。第三条问责的对象。犯有过错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所属组织;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专职村务工作人员、村计生服务员(信息员)和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村干部;农村党员。第四条问责的依据。各相关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查实的问题;网络反映或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问题;查办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考核评议结果;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第五条 问责的基本原则。坚持问责有据、有错必究、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