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銘傳大學英語能力檢定實施細則(104 學年度架構(含)之前入學學生適用)民國 99 年 6 月 3 日教務會議通過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校教務會議通過民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教務會議通過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教務會議通過一、為提昇本校學生未來就業競爭力,使學生於畢業前得藉由通過英語檢定,增強學生升學及就業之能力,特依據銘傳大學學生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訂定銘傳大學英語能力檢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二、本校九十九學年度起入學之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 應依本細則所定通過英語能力檢定之標準後,始得畢業。三、本校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應於在學期間內,參加下列至少一
2、項之英語檢定考試,其考試類別及檢定標準如下:國際學院各學系及應用英語學系,得依高於前項所定標準,另行訂定其英語能力檢定標準。四、學士班學生於四年級前仍未達前述檢定標準者,若修習單學期兩學分之職場應用英文一及職場應用英文二課程及格,則視同通過英語能力檢定。碩士班學生於畢業前仍未達前述檢定標準者,若修習單學期兩學分之實務應用英文一及 實 務 應 用英 文 二 課程及格,則視同通過英語能力檢定。五、通過英語能力檢定標準之學生,應將成績證明文件送英語教學中心,經審核通過後登錄檢定通過成績。 六、本細則經中心教師會議、院務及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英檢考試類別 大學部畢業檢定標準 碩士班
3、畢業檢定標準相當”CEFR”A2 - B1 級之英檢證照 相當”CEFR”B1級之英檢證照全民英檢 (GEPT)初試:聽讀 複試:說寫 中級初試 中級複試多益測驗 (TOEIC) (聽讀) 500 分(含)以上 550 分(含)以上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 (CSEPT)(第一級:聽力、綜合測驗)(第二級:聽力、用法、字彙、閱讀)第一級 200(含)分以上第二級 220(含)分以上第一級 230 分(含)以上第二級 240 分(含)以上網路化托福考試 (TOEFL-iBT)(聽說讀寫) iBT 55 分(含)以上 iBT 60 分(含)以上雅思測驗 (IELTS) (聽說讀寫) 4 4.5外語能力測驗 (FLPT - English)(聽說讀寫)聽、讀、寫三項總分 180 分(含)以上聽、讀、寫三項總分 210 分(含)以上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聽讀)( 說寫)LEVEL 240 分(含)以上LEVEL 245 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