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篇 安全岗位工作责任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学校各级领导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第三条 校长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安全副校长对安全工作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的各级副职在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各职能部门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学校的每个职工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第二章 学校主要岗位安全工作职责第四条 校长1.宣传、贯彻和落实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上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对本校的职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七项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