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学校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学校应成立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固定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消毒人员,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二、各级各类学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疫情管理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学校领导、老师、学生等为义务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和义务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责任疫情报告人应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常见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防治能力。三、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它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城镇于6小时,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