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 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 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X 政部令第 3X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X 政部令第 3X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 政发 X4X 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 政发X1X 号)和市政府办 X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X 政办发 X14X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 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保障性住房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