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第一条 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处罚负责人500元。第二条 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处罚当事人500-1000。第三条 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处罚当事人500元。第四条 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处罚200元。第五条 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处罚当事人500元。第六条 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七条 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八条 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或不按规定填写记录的,处罚瓦检员200元。第九条 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处罚区长500元,技术员200元。第十条 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十一条 放炮前后,不对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