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一通三防”安全培训管理执行分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二条 项目部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一通三防”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第三条 从事煤矿生产和建设的干部和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一通三防”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条 安全监测工、瓦斯检查工、放炮员、主扇司机等工种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复训,不得持过期证上岗。第五条 项目部(矿)对本单位的瓦斯检查工、主扇司机等特殊工种要进行定期摸底,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培训计划,确保职业技能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第六条 从事“一通三防”专业各工种工人每两年组织一次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专业再培训。新任的瓦检员上岗前必须经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其它工种的人员在首次培训和今后的轮训中均要学习“一通三防”知识。第七条 “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