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我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我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我矿安全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我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5元/吨。 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部门及煤炭安全监察局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由我矿主要负责人负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等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