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员工、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限于柳树镇第三中心小学校试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校长负总责和安全办公室、班级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积极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学校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并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实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