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特种器材和设备。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防护系统。第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部位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仓库;(二)存放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图纸、资料、产品、设备等各种载体的保密要害部位;(三)